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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如何办理出入境手续(十二)
1998-11-0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六、签署对申请人赴港的意见: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的赴港意见应填写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由负责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如不同意出境的,应写明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不一致的,分别由工作单位和存档单位出具意见。

(二)申请人系企业、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企业、机构的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部门的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部门的企业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的,应由其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人事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的或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境外就业服务中心的,由“中心”出具意见。

(四)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主管人事局出具意见。

(五)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中方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或党委出具意见。

(六)人事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七)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由街道党委出具意见。

(八)各系统内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国家人事部特批的有出境审批权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中心”出具意见。

(九)人事档案存放在经国家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人民团体的,由其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意见。

(十)户籍在北京,人事档案在外省市的,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局级)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省、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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